根據(jù)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代表除了有權向本級人大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外,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代表法明確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
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單獨提出,也可以聯(lián)名提出,其提出的程序以及要求與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的基本上是一樣的。
來源:中國人大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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