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批評和建議是有聯(lián)系的。1954年全國人大組織法規(guī)定了代表提出議案的制度。從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至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代表提出的議案都是由會議臨時設立的提案審查委員會在會議期間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向會議報告,最終由會議審議、表決審查意見。由于那些議案的內(nèi)容主要是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建議,涉及到的問題很多并不屬于全國人大的職權范圍,會議不好通過實質性的決議,只能決定轉交有關方面研究處理。因此,1982年全國人大組織法規(guī)定,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建議,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后來制定或者修改的有關法律,也作出了類似的規(guī)定。這樣比較符合實際,簡化了工作程序,代表既可以根據(jù)人大的職權范圍提出議案,也可以就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建議,代表表達訴求的方式增加了。由此可見,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這一制度的產(chǎn)生與代表提出議案的制度密切相關。
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又有明顯的區(qū)別。一是作用不同。審議和表決議案是人大進行立法或者作出重大決策的開始,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答復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與代表相互溝通和改進自身工作的過程,大多數(shù)情況與人大行使職權沒有直接關系。二是主體不同。代表提出議案必須達到法定人數(shù),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沒有人數(shù)上的要求。三是范圍不同。代表提出議案的內(nèi)容應當符合本級人大職權范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nèi)容十分廣泛,大部分屬于政府工作范圍。四是處理方式不同。代表議案提出后,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后,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了解上面講的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在實踐中就要注意不要把屬于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作為議案提出,要實事求是地提出并寫好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
來源:中國人大網(wǎng)
編輯: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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