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作的關于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認為,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這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
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草案在第一條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按照安全發(fā)展戰(zhàn)略的要求”的表述。
草案規(guī)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單位對驗收結果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草案增加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事故調查報告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草案進一步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加大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
草案規(guī)定,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罰款。草案還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部門建議總結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事故處理原則,同時明確事故調查報告應向社會公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事故調查應遵循的原則修改為“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同時增加規(guī)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人民日報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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